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》有关问题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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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0年12月15日
浙总工办发〔2004〕9号 2004年2月24日
各市总工会、省各产业工会:
浙江省人民政府已于2月6日发出《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》,决定再次提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、先进生产(工作)者的有关待遇。这是党和政府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重要举措。工会作为主管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,要积极协助政府并监督有关部门及企业行政认真贯彻落实。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和在职、退休劳动模范享受医疗补助的资格审批,仍按省总工会、省人事厅、省劳动厅、省财政厅1997年8月18日《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》规定办理。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〔2004〕11号文件从文件下发之月起执行。
附件:(略)
1.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》
2.省总工会、省人事厅、省劳动厅、省财政厅1997年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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