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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总工会关于贯彻省总工会《关于荣获省以上劳模、先进称号的职工退休后一次性补贴审批办法的通知》的意见

发布时间:2010年12月15日

杭总工〔1998〕85号  1998年6月24日

  各县(市)、区总工会,产业(局、开发区、控股公司)工会,有关基层工会:

  根据省总工会浙总工字〔1998〕29号《关于荣获省以上劳模、先进称号的职工退休后一次性补贴审批办法的通知》精神,经与市社险办商定,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。

  一、享受一次性补贴的对象。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(部)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;1956年至1964年期间,受到省委、省政府(省人委)表彰的省先进生产(工作)者,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企业职工,由过去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改为增发一次性补贴。一次性补贴按杭政〔1993〕23号文件规定的比率计算。计算公式为: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=实得基础养老金×增发比例×180(月)。

  二、办理程序。按照省总文件要求,从1998年5月起,一次性补贴审批权由省总工会下放到市(地)总工会。具体办理程序:

  1.由劳模、先进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书面报告,随附荣誉证书(证书、奖状)复印件,填写审批表(一式二份),经县(市)、区总工会,产业(局、开发区、控股公司)工会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后,报本会审批。如证件遗失,须由本人书面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,由相应的县(市)、区总工会,产业(局、开发区、控股公司)工会查核后出具证明。

  2.由基层单位提出的享受一次的补贴的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:

  ①主送杭州市总工会,抄送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和县(市)、区总工会,产业(局、开发区、控股公司)工会;

  ②劳模、先进的姓名、性别和出生年月;

  ③何时参加工作,批准退休(不含退职)的具体日期;

  ④在何时何单位荣获省(部)或全国劳模,省先进生产(工作)者称号,是否保持荣誉;

  ⑤报告须按文字档案的要求打印成文。

  三、享受一次性补贴的执行时间按杭政〔1998〕9号文件规定,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。

  附:劳模、先进享受一次性补贴审批表(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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